(2017)甘民申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彦春、苏健全因与被申请人蒋鹏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彦春,苏健全,蒋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彦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健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鹏程。再审申请人赵彦春、苏健全因与被申请人蒋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赵彦春、苏健全申请再审称,根据本案实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是合伙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蒋鹏程除本人的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与赵彦春、苏健全是民间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蒋鹏程答辩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赵彦春、苏健全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6月15日,苏健全和赵彦春给蒋鹏程出具《证明》一份,写明“苏健全和赵彦春拿蒋鹏程现金230000元,三人合买挖机,拿款人苏健全、赵彦春”。从该《证明》看,仅能证明三人具有合买挖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赵彦春、苏健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