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长兴与陈必思、赖荣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兴,陈必思,赖荣斌,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220号原告:徐长兴,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锴、李柱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必思,男,汉族,1952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番禺市。被告:赖荣斌,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法定代表人:黄石腾。原告徐兴长与被告陈必思、赖荣斌、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1223元,减半收取计15611.5元,由原告徐长兴负担。审判员 黄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