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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784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784号起诉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文雄。起诉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支付货款430279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金螳螂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5年9月1日,与金螳螂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就(北京)雅宝路A3项目公共区域精装工程Ι标段由起诉人承包网络地板供应和铺贴。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完成了工程,经双方审核工程金额为990279元。但金螳螂公司仅支付560000元,尚欠430279元。��院经审查认为:据起诉人所举证据,起诉人与金螳螂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了金螳螂公司将其承接的(北京)雅宝路A3项目公共区域精装工程Ι标段工程中的网络地板供应、铺贴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起诉人完成;价款包括材料、安装、复试等所有费用;价款为固定单价,起诉人缴纳自己所进行施工部分的税收;开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手续要求等内容。协议同时约定,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提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解决。完工后,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审定单,确定了起诉人承包的网络地板双包项目价款。据此,可以认定起诉人与金螳螂公司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本案协议管辖条款与此冲突,应为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