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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刘某,中国财产大地保险公司甘谷县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496号原告:魏某,住甘谷县。被告:李某,住甘谷县。被告:刘某,住甘谷县。被告:中国财产大地保险公司甘谷县公司。负责人:马金祥,系该公司经理。住址:甘谷县大像山镇南关状元楼。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刘某、中国财产大地保险公司甘谷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13863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4日06时29分许,刘某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后载魏某,沿甘谷县渭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渭川路六峰小区门前路段逆向行驶过马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李某驾驶的×××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致魏某受伤,车辆受损,形成交通事故,使原告魏某左股骨远端粉碎骨折,股四头肌肌腱损伤,神经血管损伤,膝关节皮肤挫伤。后经甘谷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车辆×××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2016年11月14日06时29分许发生交通事故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而原告魏某以中国财产大地保险甘谷县公司为被告起诉,所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小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苟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