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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军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邵军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047号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33XG,住所地在南京市禄口镇来凤路。法定代表人:梁晓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军芳,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军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