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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海涛、衡水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涛,衡水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174号申请人:李海涛,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申请人:衡水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西侧一幢。被申请人:李永庆,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申请人李海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冀T×××××/冀T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5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新泰大队的冀T×××××/冀T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海涛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