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殷世荣诉被告汪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世荣,汪建明,殷世荣,汪建明,殷世荣,汪建明,殷世荣,汪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66号原告:殷世荣,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明,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建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世荣与被告汪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世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世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世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原告殷世荣负担。审 判 长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