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光明、崔乞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光明,崔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光明。被执行人:崔乞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崔光明、崔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归还申请执行人贷款95000元及利息,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