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艳、门晓儒等与孙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宽甸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门晓儒,门广春,孙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宽甸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832号原告:王艳,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门晓儒,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门广春,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系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克伟,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宽甸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兴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经理。原告王艳、门晓儒、门广春与被告孙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宽甸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艳、门晓儒、门广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门晓儒、门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3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