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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丙生、王文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生,王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丙生,男,193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王文进,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250元的房地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者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