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灿东、赵飒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灿东,赵飒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928号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中央大道2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528547688。法定代表人:李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汤欢庆,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灿东,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赵飒英,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灿东、赵飒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姒国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灿东、赵飒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灿东、赵飒英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灿东、赵飒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免交)。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思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