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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千秋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翁毓泽、董理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千秋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翁毓泽,董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437号原告:东莞市千秋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民大道北富康路口(即大朗汽车站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74032905。法定代表人:林仕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抚民,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毓泽,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董理生,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审 判 长  方 印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倩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