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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吴楚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楚天,吴楚天,吴楚天,吴楚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楚天,男,汉族,1987年1月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楚天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楚天于2017年2月27日14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秦园路吉楚连锁酒店湖北大学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及白色晶体颗粒毒品贩卖给何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9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楚天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吴楚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楚天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楚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