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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崔玉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崔玉柱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五路**号。法定代表人:袁义强,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浩然,男,该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大镛,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玉柱,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崔玉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浩然、白大镛,被上诉人崔玉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 明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钟晓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梦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