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沧州精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岱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精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岱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精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马厂镇杨官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利。被执行人山东岱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铁城区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岱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山东岱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岱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