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丰城市汽车城朝阳轮胎经营部、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汽车城朝阳轮胎经营部,周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230号申请人:丰城市汽车城朝阳轮胎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南汽车城11栋4号。注册号:3609811600180278。经营者:熊雪梅,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周建华,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丰城市汽车城朝阳轮胎经营部诉被申请人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建华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建华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0元,由被申请人周建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