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某、钟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钟某1,钟某2,钟某3,庞某,俞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1,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2,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3,女,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女,成年,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以上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汝鹏,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玉泉,广西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庞某、钟某3、钟某1、钟某2因与俞某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庞某、钟某3、钟某1、钟某2自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至今未按照一审判决书告知的途径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庞某、钟某3、钟某1、钟某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梁 冰审判员 钟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金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