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董以良、王丽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以良,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董以良。被执行人王丽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以良与被执行人王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丽霞应付给董以良12,637.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