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王殿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王殿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81民督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青年大街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0078319XQ。负责人:刘海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丽,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员工。被申请人:王殿君,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王殿君于2014年3月12日成功申请QQ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7000元,被申请人卡激活后透支截止至2017年5月2日仍然拖欠,要求被申请人王殿君偿还信用卡恶意透支利息共计1172.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殿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1172.7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王殿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英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