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何开智与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开智,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财保66号申请人:何开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包崇取、倪力隆,平阳县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改联建房A幢14、15、1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英。申请人何开智与被申请人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开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开户的帐号为36×××71的存款66235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开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开户的帐号为36×××71的存款66235元。案件申请费682元,由何开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何开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慧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