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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世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世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837号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创业街13号。法定代表人:吴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杜世川,男,1982年12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世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