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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志明、王桂梅与苏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明,王桂梅,苏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明,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辽源市西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梅,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现住辽源市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华,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辽源市西安区。上诉人赵志明、王桂梅因与被上诉人苏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志明、王桂梅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赵志明、王桂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明、王桂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上诉人赵志明、王桂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朱建勇审判员  车全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钰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