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永盛、吴秀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永盛,吴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永盛,男。被执行人:吴秀华,女。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永盛、吴秀花合同纠纷一案,(2014)西碑证经字第177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29945.76元、利息18796.6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存款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永盛名下房产一套(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2号东方米兰9-12601,合同登记号Y11090484,预售证号2010162),查封被执行人叶永盛名下车牌号为陕A37E**机动车车辆手续。被执行人叶永盛、吴秀花已迁移新址,无法寻找其下落。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叶永盛、吴秀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雨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