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负责人:孙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夏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段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段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工资账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工资账户存款。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某某银行工资账户存款。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工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鑫& # xB;代理审判员 吴 芮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