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建军与王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军,王文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820号原告孟建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王文芝,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军与被告王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建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