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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建军与王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军,王文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820号原告孟建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王文芝,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军与被告王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建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