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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开恩容留他人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开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开恩,男,1968年3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西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开恩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兰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开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邓开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一致。2016年10月份起,被告人邓开恩向王某承租位于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中山一小区93号一楼房间,年租金2万元,后将该房间装修成三个小包间,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提成,非法牟利。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邓开恩容留杜某、赵某两名外籍妇女(国籍不明)在该房内从事卖淫活动,黄某2、陈某1、陈某2三名男子先后到该房进行嫖娼,并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两名外籍妇女已被遣送出境。被告人邓开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证人王某、黄某1、吕某、杜某、赵某、黄某2、陈某1、陈某2证言,现场方位图、视频截图和视频光盘,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房屋出租合同,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靖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拘留审查决定书,广西靖西市公安局遣送出境决定书,靖西市公安局新靖派出所关于被告人邓开恩到案经过的说明,被告人邓开恩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开恩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定的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邓开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自愿缴纳罚金,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开恩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己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杨文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