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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通榆县金裕粮油有限公司与李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金裕粮油有限公司,李志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032号原告:通榆县金裕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玉杰,经理。被告:李志友,男,汉族,农牧工,住通榆县。原告通榆县金裕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通榆县金裕粮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金裕粮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榆县金裕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榆县金裕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佳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