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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邢宝利与被告宋光伟、第三人刘相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利,宋光伟,刘相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873号原告:邢宝利,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卡座县水泉乡二道门村*组*号。被告:宋光伟,男。第三人:刘相军,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王家村X队。本院在于2016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邢宝利与被告宋光伟、第三人刘相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宝利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邢宝利负担。审判长  刘鹏审判员  李季审判员  张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