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祥与武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祥,武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910号原告宋祥,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强,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委托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1514631C。法定代表人焦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亚男,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祥与被告武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祥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祥负担。审判员 孙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