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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与被告王伟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王伟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12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聪山,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会,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洋,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被告:王伟东,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大庆分行)与被告王伟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大庆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会、常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大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伟东偿还本金6879.52元、逾期利息及费用1682.45元,金额合计8561.97元;2.诉讼费由被告王伟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6日被告王伟东到原告邮储银行大庆分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28100033884512、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欠本金6879.52元、逾期利息及费用1682.45元,金额合计8561.97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原告邮储银行大庆分行多次催要,被告王伟东拒不偿还,故原告邮储银行大庆分行诉至法院。被告王伟东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王伟东到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并自愿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原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使用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后,未能按约定时间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邮储银行大庆分行要求被告王伟东偿还信用卡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邮储银行大庆分行要求被告王伟东偿还本金6879.52元、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逾期利息及费用1682.45元,金额合计8561.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邮储银行大庆分行要求被告王伟东承担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按照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逾期利息及费用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本金6879.52元,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逾期利息及费用1682.45元,金额合计8561.97元;二、被告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逾期利息及费用(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伟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