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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瑞龙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龙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龙,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阳城县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2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春季,阳城县芹池镇阳陵村村民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李瑞龙,想让李瑞龙将他承包地里自己种的杨树砍了卖了,随后同村的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也分别来找李瑞龙,让李瑞龙全权负责把他们承包地里自己种的杨树一起砍了卖了,同年9月份李瑞龙联系好了山东买主康某某,又雇佣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的李某某砍树装车,李某某又找了三个人来砍树装车。2016年10月14日李某某等人砍完树,在装车过程中被阳城县森林派出所发现并制止。经晋城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阳城县芹池镇阳陵村城后腰村现场所砍伐杨树422棵,蓄积量为67.7338立方米。其中韩某丁、张某某、韩某甲留了一部分杨树自用,蓄积量为33.2685立方米;李瑞龙砍伐的杨树蓄积量为34.4653立方米。公诉机关出示有被告人李瑞龙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瑞龙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李瑞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龙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与林木所有人协商购买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便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瑞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瑞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瑞龙的犯罪性质及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瑞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会平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柳雅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