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欧阳财荷、萍乡市鑫滟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财荷,萍乡市鑫滟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肖猛,彭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000号申请人:欧阳财荷,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人:萍乡市鑫滟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宝塔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72405836C。法定代表人:曹家于,总经理。被申请人:肖猛(曾用名肖治峰),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申请人:彭洁,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欧阳财荷、萍乡市鑫滟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猛、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肖猛、彭洁在银行的存款12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阳财荷、萍乡市鑫滟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猛、彭洁在银行的存款1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雨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玲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