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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宁夏鑫海隆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宁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卢睿、王仪珍、勉韶华、勉韶平、杨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宁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鑫海隆商贸有限公司,勉韶华,勉韶平,王仪珍,卢睿,杨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陈少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勉韶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宁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法定代表人王仪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鑫海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法定代表人卢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勉韶华,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勉韶平,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银川兴庆区。被执行人王仪珍,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银川宁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银川市兴庆。被执行人卢睿,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鑫海隆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秀丽,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鑫海隆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宁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泰鸿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卢睿、王仪珍、勉韶华、勉韶平、杨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39606元,执行费157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105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峰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