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丽、张文与被告张建军、王亚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张文,张建军,王亚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1号原告:张丽,女。原告:张文,女。被告:张建军,男。被告:王亚芹,女。原告张丽、张文与被告张建军、王亚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张文,被告张建军、王亚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张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陕西省富县圣佛峪192号房产归两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张建军立即腾房;2、诉讼费由被告张建军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1991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二原告系二被告女儿。二被告由于感情不和,于2010年8月12日协议离婚。二被告双方协议约定:位于陕西省富县圣佛峪192号房产的夫妻共同财产过户到二原告名下,归二原告共同所有。二原告认为该约定是二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王亚芹早已搬离诉争房屋,并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该房的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被告张建军不愿意配合办理手续,并一直侵占该房至今,同时还一直不允许二原告回到诉争房屋居住。被告张建军辩称,该争议房产不是其所有,其做不了主,等其过世后把该房产给二原告。被告王亚芹辩称,其已从争议房产中搬出来,被告张建军也应该从争议房产中搬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张建军与被告王亚芹于1991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二被告于1992年12月29日生育原告张丽,于1997年6月12日生育原告张文。被告张建军购买了位于富县富城镇圣佛峪的房产并于2001年12月21日登记在被告张建军名下。二被告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0年8月12日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富县富城镇圣佛峪村192号院平板房三间,瓦房九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自愿过户至原告张丽、张文名下,归二原告所有,二被告如再婚不得侵占富城镇圣佛峪192号院内房产。本院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被告张建军与被告王亚芹于1991年2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以被告张建军的名义购得位于富城镇圣佛峪房产一套并登记在被告张建军名下,故该房产为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虽然约定二被告自愿将富城镇圣佛峪192号院内房产过户至原告张丽、张文名下,归二原告所有,二被告如再婚不得侵占富城镇圣佛峪192号院内房产。但二被告并未将诉争房产过户到二原告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该诉争房产为二被告共有。二原告请求确认诉争房屋为二原告共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张建军立即腾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诉争的房产为被告张建军、王亚芹共有。二原告主张被告张建军立即腾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富县圣佛峪192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城字第200123**号)房产的所有权归被告张建军、王亚芹共有。二、驳回原告张丽、张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丽、张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勇峰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人民陪审员 呼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兰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