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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余婷与邱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婷,邱小平,廖晓华,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2民初134号原告:余婷,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来生,江西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小平,男。被告:廖晓华,女。被告: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地址在黎川县坪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小平,董事长。被告:江西省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在黎川县陶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小云,董事长。原告余婷与被告邱小平、廖晓华、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来生、被告邱小平、廖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兴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31200元,后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邱小平与被告廖晓华是夫妻关系,因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经营流动资金短缺,被告邱小平与被告廖晓华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每月25日为结息日,借款2015年5月25日到期。被告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省东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本金12万元,尚欠本金13万元,从2016年2月份起,被告未在支付分文利息,至今共拖欠利息312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邱小平与被告廖晓华对拖欠借款本息无异议,但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被告邱小平、廖晓华辩称,借款是事实,对尚欠借款本金13万元没有异议。利息由被告廖晓华付的,有单据。借款的确是由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省东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都是我们经营的。被告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东兴陶瓷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邱小平、廖晓华对原告提交的4份借款合同、汇款凭证、银行卡账户明细查询表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东兴陶瓷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被告邱小平、廖晓华未提交任何证据。综上,本院对如下案件事实予以认定:2013年5月20日,被告邱小平、廖晓华夫妇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两被告与余某某(原告姐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到2014年5月25日止。2013年5月25日,原告汇款30万元至被告邱小平银行账户。2014年5月20日,被告邱小平、廖晓华与余某某续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到2014年8月25日止。2014年6月25日,被告邱小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014年9月20日,被告邱小平、廖晓华与余某某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借款载明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期限到2015年1月25日止。2015年2月1日,被告邱小平、廖晓华与原告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期限到2015年5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2%,每月25日为结息日;同时约定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和江西省东兴瓷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合同到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终止。此后,被告邱小平陆续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给原告,被告邱小平、廖晓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从2013年5月始,被告廖晓华不定期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到2016年2月份(汇款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为2016年2月份的利息)。此后被告邱小平、廖晓华未再支付分文借款本息。另查明,原告借款给被告邱小平、廖晓华时,被告邱小平为被告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廖晓华为被告江西省东兴陶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邱小平、廖晓华催告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余婷借款300000元给被告邱小平、廖晓华的事实,有借条和汇款凭证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邱小平、廖晓华归还了借款本金17万元,尚欠13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邱小平、廖晓华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原告要求被告邱小平、廖晓华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的利息31200元及从2017年2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兴瓷业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盖章确认,担保期限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即担保期限为2年。对原告要求被告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兴瓷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小平、廖晓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余婷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31200元。从2016年2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兴瓷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为1762元,由被告邱小平、廖晓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