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957吕军与钱维、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军,钱维,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3957号原告:吕军,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钱维,女,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黄勇,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吕军诉被告钱维、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维、黄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钱维称因家庭资金困难于2016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于同年11月1日前归还。现因被告钱维未按约归还剩余借款,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被告钱维、黄勇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日,钱维向吕军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吕军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利息按月计算(即每壹万元借款每月利息为200元)。借款人承诺于2016年11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如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逾期部分借款人自借款期之日起自愿另行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借条所涉及款项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张家港人民法院受理。以上内容借款人表示全部确认,签字后生效。钱维、黄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3月2日登记结婚。审理中,原告吕军陈述:我与钱维系朋友关系,我虽然不认识黄勇,但知道黄勇是钱维的老公。钱维称因急用需向我借款20000元,我在张家港市××路加油站南侧给了她20000元现金。因不知道借条怎么写,我在街边的小贷公司要了一张借条模板。2017年3月8日,钱维通过微信转账向我归还了3000元。后来我再打电话给她,她说没有钱还,让我到法院起诉。因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以我起诉二被告共同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吕军与被告钱维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原告吕军要求被告钱维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钱维与被告黄勇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勇未能证明该债务与原告吕军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告吕军主张该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请求可以支持,被告黄勇对被告钱维应负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维、黄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吕军剩余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13元,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