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小英与刘会波、宁晋县立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英,刘会波,宁晋县立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808号原告:赖小英,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存红,北京建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波,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被告:宁晋县立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东环路。负责人:李兵,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经理。原告赖小英与被告刘会波、宁晋县立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会波、宁晋县立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会波、宁晋县立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小英撤回对刘会波、宁晋县立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赖小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段阿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