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雄县飞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雄县飞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396号原告:河南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圆区谢集镇富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安,该公司经理。被告:雄县飞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咎岗镇高辛庄村。法定代表人:高鑫磊,该公司经理。案由:合同纠纷原告河南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雄县飞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河南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