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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244号原告:吴某,女,仫佬族,1991年12月15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黄某,男,1985年11月12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5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麻江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礼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