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244号原告:吴某,女,仫佬族,1991年12月15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黄某,男,1985年11月12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5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麻江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礼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