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迪昌线缆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迪昌线缆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721号原告: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位于贺兰县朔方北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迪昌线缆经销处,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水暖汽配城。经营者:孙超,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均不详。原告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迪昌线缆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05元,已减半收取4053元,由原告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