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淑清与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清,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9行初41号原告陈淑清,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5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永华,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清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其他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作出回复,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清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代理审判员 周仁海人民陪审员 刘 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