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魏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孙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35号原告姬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班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