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焦永乐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645号原告:焦永乐,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XX,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义马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告焦永乐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其他案情复杂原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