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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焦永乐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645号原告:焦永乐,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XX,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义马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告焦永乐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其他案情复杂原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