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莲娜、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堇山西路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莲娜,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堇山西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莲娜,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堇山西路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898758-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堇山西路1号(集中办公区)。代表人:董威,员工。本院在执行蔡莲娜与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堇山西路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堇山西路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莲娜执行款7489.4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莲娜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戴 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