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铭明与被告仪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发,高五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714号原告景文福,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委托代理人贾俊良,闻喜县河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玉,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景文福与被告刘文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景文福以其因故意伤害被羁押于看守所,正在上诉期间,一些主要的证据、伤情无法提供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文福撤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景文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辛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