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郝红波、刘文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红波,刘文广,栖霞市明源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816号申请执行人郝红波,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文广,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栖霞市臧家庄镇北城子村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栖霞市明源纸箱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臧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文广在民生银行烟台分行37×××05账户上的存款元;在恒丰银行烟台海港路支行15×××39账户上的存款元;在光大银行烟台分行38×××81账户上的存款元;在邮政储蓄银行栖霞支行60×××14账户存款元;604563009200084735账户存款元;6210984560012268282账户存款元。本���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