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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江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刑初59号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江昌,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南岔湾村*组。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夷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江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江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江昌因父亲的赡养问题,与前来家中做客的兄长黄某,4发生纠纷。黄江昌即持家中私藏的土铳威胁黄某,4,黄某,4随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该土铳查获并将黄江昌传唤到案,黄江昌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被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江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4的证言;书证到案说明、身份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以及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枪支鉴定书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黄江昌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江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土铳一支依法予以没收,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依法处理。(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梅春人民陪审员  李怀兵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廖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