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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兴军与李洪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军,李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马兴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洪利,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兴军与被执行人李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第三人代倪红担保,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另本院依法将担保人代倪红所有的辽NW76**小型汽车一台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