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于占臣与被告李吉仓、肖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臣,李吉仓,肖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91民初13号原告:于占臣,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铁力市朗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斌,铁力市朗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吉仓,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汤原县汤原镇。被告:肖静,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汤原县汤原镇。原告于占臣与被告李吉仓、肖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占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想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占臣撤诉。案件受理费6,825.66元,减半收取计3,412.83元,由于占臣负担。审判长 罗春洁审判员 苏兆辉审判员 纪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