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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于占臣与被告李吉仓、肖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臣,李吉仓,肖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91民初13号原告:于占臣,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铁力市朗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斌,铁力市朗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吉仓,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汤原县汤原镇。被告:肖静,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汤原县汤原镇。原告于占臣与被告李吉仓、肖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占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想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占臣撤诉。案件受理费6,825.66元,减半收取计3,412.83元,由于占臣负担。审判长  罗春洁审判员  苏兆辉审判员  纪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