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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姜海东与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东,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1555号原告:姜海东,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号鸿坤国际大酒店六层618室。法定代表人:王淑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东与被告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东投资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姜海东发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七日内到农行交费,且将农行开具的收据交至本院财务室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在姜海东签收的送达回证上,亦写明:“原告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撤诉处理”。现姜海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海东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对于姜海东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全敏敏 搜索“”